发布人: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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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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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有符合(典当注册机构说明:各地规定有差异,望咨询138-2353-8893)《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 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典当行的变更与终止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典当行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典当行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并在5日内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通知作出原批准决定的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典当行在清算结束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终止经营的典当行应当予以公告,并报商务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