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人: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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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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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税务部门从2020年开始施行纳税信用修复,不少纳税人通过这种主动纠错的方式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自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新增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那么具体有哪些内容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1) 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 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结合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当前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总体上有哪些?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怎么算?(请看详图1图2) 备注: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