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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之概念和产生

  • 发布人:黄经理

    区域: 广东省

  •    浏览次数:337 次

       发布时间:202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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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良资产(NPL)是一个泛概念,在会计意义上,是针对会计科目里的坏账科目来讲的,通常包括银行的不良资产,诸如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非银金融不良资产,也包括企业经营产生的不良资产。金融企业是整个不良资产最大的生产源头。当前不良资产投资市场中,绝大多数的投资经营行为都是针对银行金融不良资产。本文所探讨的不良资产,主要是指银行金融不良资产,是银行贷款不能如期回收形成的,即银行不良债权。
    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不良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对于不良贷款的管理分类,1998年是个界限,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将贷款资产分为四级,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在1998年经历过亚洲金融危机后,中国为应对复杂的金融局势,引进了西方的银行业贷款监督管理机制,将银行贷款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央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其中将“正常”“关注”归为银行的存量资产,将“次级”“可疑”“损失”三类归为银行的不良资产。后银保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同样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与之匹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指引要求银行参照以下比例按季计提专项准备:对于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对于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对于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对于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既有整个社会经济环境的原因,也有商业银行自身的经营管理机制方面的原因,但是不良资产本身也是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产生不良贷款的社会条件从根本上消失的可能性不大,所以不良资产一边剥离、一边产生的现象会长期存在。然而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以及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我们相信社会控制不良资产的能力会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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